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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家认监委发布我认证中心被指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的决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7-08-02 内容来源: 阅读: 字体:A+|默认|A-

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

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关于拟补充指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5年第19号公告)有关要求,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做出指定决定,现予以公告(详见附件)。

对本补充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委提出申诉或者投诉(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附件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补充指定决定

 

一、增加指定认证机构

序号

业务领域

推荐指定认证机构名称

备注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3

CNCA-C11-13

车身反光标识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4

CNCA-C11-14

汽车行驶记录仪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0

CNCA-C19-01

防盗报警产品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1.11

CNCA-C19-02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公安部第三研究所(27)

 

 





http://www.cnca.gov.cn/xxgk/ggxx/2016/201605/t20160504_51042.shtml